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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了!鄂州全市提高调整!7月1日起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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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18:37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
近日,鄂州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》,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,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,调整我市2026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。

具体调整标准如下:

一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45元/人·月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0元/人·月。

二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

一)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。
1.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/人·月。其中,基本生活标准970元/人·月,照料护理标准520元/人·月。

2.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490元/人·月。其中,基本生活标准970元/人·月,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20元/人·月;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45元/人·月;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/人·月。

二)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。
1.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/人·月。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/人·月,照料护理标准475元/人·月。

2.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360元/人·月。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85元/人·月,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75元/人·月;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600元/人·月;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090元/人·月。

三、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

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490元/人·月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360元/人·月。

四、社会救助资金来源

社会救助资金在中央、省级统筹80%的基础上,市、区各按照不低于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决算支出数10%的比例,足额列入预算,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。

新标准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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